关于集中管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通知
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“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工作人员,按本办法执行。”,我院教职工所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,要交院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。 因私出国(境)使用证件时,到院党委组织部填写《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,办理出国(境)审批手续后领取证件,并将所持证件于归国7日内主动交回院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。 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未交组织集中保管和归国后未及时交回的,办理出国(境)手续时我院无法出具《在职证明》,并且一经公安机关查实将予以注销证件,五年内不再给予办理。 我院自2015年10月份集中收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以来,又有教职工陆续办理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现以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再次收集。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在12月20日前,将《因私出国(境)证件收集登记表》纸质版一式二份和因私出国(境)证件原件,报院党委组织部615室,《登记表》电子版发送到邮箱:2589913921@qq.com 联系电话:5890575 联系人:吕亚荣 附件:《因私出国(境)证件收集登记表》
院党委组织部
2016年11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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